76歲老人與比其小20余歲的妻子再婚不久,繼子悄悄將老人銀行卡內(nèi)的基金全部出售,并將所得7.4萬余元全部存入自己名下,老人得知后要求繼子返還全部錢款無果,遂訴至法院。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占有物返還糾紛案件,依法判決繼子返還 資 金74651.92元。繼子不服提起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二審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老人再婚后發(fā)現(xiàn)賬戶基金被出售
2022年6月,76歲的侯某與54歲的付某確定了戀愛關系,在支付1萬元彩禮后,二人于同年7月辦理了結婚登記。侯某搬到付某家中,與付某及其31歲的兒子雷某共同居住生活。按照兩人的婚前協(xié)議:侯某將每月5000余元的退休金扣除1000元零花錢后全部交給付某支配,作為生活費。某日,侯某發(fā)現(xiàn)原本放在儲物柜內(nèi)的銀行卡丟失了,于是詢問付某及雷某,二人均表示不清楚,他以為是自己搞丟了并沒有多想。
2023年4月,侯某到銀行辦理補卡業(yè)務,當他查詢銀行賬戶時立刻傻眼了,賬戶內(nèi)的價值7.4萬余元的基金全部被出售。侯某想起自己曾將密碼告訴付某,便急忙詢問付某:“是你取走了我賬戶里的基金嗎?”見侯某已發(fā)現(xiàn),付某索性承認:“沒錯!基金我讓兒子雷某賣掉了,錢都在他那里。”侯某連忙說:“趕快還給我!”誰知付某理直氣壯地說:“我們都結婚了,你還和前妻有來往,這錢算補償我們,不可能還給你?!焙钅硽獠淮蛞惶巵恚骸拔颐總€月給你交三四千元生活費,你還不滿足?”付某卻說:“錢已經(jīng)用來裝修房子了,這個房子你也在住,難道不該出錢裝修?”“不把錢還回來我們就法院見!”侯某再無一絲留戀,于2023年6月搬離了結婚不到一年的妻子付某家中,并在多次溝通協(xié)商無果后,將雷某起訴至彭州市人民法院。
老人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基金
庭審現(xiàn)場,原告侯某認為自己與付某已簽訂婚前協(xié)議,未約定將該賬戶的基金交給付某,付某、雷某沒有理由擅自支取自己的基金,所以應當返還全部基金回款。
被告雷某和第三人付某辯稱,取走侯某銀行卡內(nèi)的基金是因為付某發(fā)現(xiàn)侯某與前妻還有來往,對付某及家庭造成了傷害。侯某也曾口頭承諾將該基金過戶給付某,由付某支配,并且所得款項用于房屋裝修,故不應退還。
法院審理后查明,2022年8月至9月,雷某多次出售侯某該賬戶的基金,將所得款項轉入自己銀行卡或者直接取現(xiàn),金額共計74651.92元。侯某未作出由雷某出售基金并占有、支配回款的意思表示,雖然被告辯稱原告曾承諾要將基金過戶給付某,但未舉示證據(jù)證明,故雷某、付某無權占有侯某的基金款項。此外,房屋屬于付某婚前的個人財產(chǎn),裝修本身不能證明其處置侯某的財產(chǎn)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故應當予以返還。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74651.92元。
法官說法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屬于法定的個人財產(chǎn),歸夫妻一方所有,享有獨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即使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也不當然享有處置另一方個人財產(chǎn)的權利。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個人所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
(2024年9月4日《四川法治報》記者 劉冰玉)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