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韓維某來到遼寧省綏中縣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對檢察機關依法為其追回八千余元經(jīng)濟損失表示衷心感謝。
2022年8月,韓維某來到檢察機關申訴:“我沒收過土豆啊,法院咋就扣了我八千多塊錢呢?”該院控告申訴部門在收到當事人申訴后,第一時間將案件線索移送至民事檢察部門辦理。
案情回顧
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2016年7月19日,二被告楊某、韓維某同案外人客商劉某來到原告馬某在綏中縣某鄉(xiāng)土豆地收土豆,雙方約定凈地土豆每市斤0.2元,裝貨費每袋1.5元,短途運輸費600元。2016年7月20日,裝土豆900袋,共5100斤,馬某給送的貨,上述貨款總計12150元。另,客商劉某將土豆運走后,分兩次將貨款給付了楊某和韓維某,韓維某只給付馬某貨款3800元,余款8350元至今未給付。
面對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與申請人韓維某“各執(zhí)一詞”的情形,該院承辦案件檢察官認真總結案件爭議焦點:向馬某承擔給付義務的相對方是誰?韓維某是否應當向馬某給付貨款?并有序開展調查核實工作。
檢察履職
經(jīng)調取戶籍證明、通訊數(shù)據(jù)、詢問證人、現(xiàn)場辨認、視頻辨認等大量證據(jù),足以證明與馬某達成土豆買賣合意的當事人非韓維某而是韓大某。
調查核實后,該院依法向綏中縣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2023年10月,經(jīng)縣人民法院、市中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審理,駁回了馬某對韓維某的訴訟請求。
為實質性解決韓維某的訴求,該院依職權對該案執(zhí)行活動進行監(jiān)督,并制發(fā)檢察建議,建議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回轉。接到建議后,縣人民法院作出執(zhí)行回轉的裁定,依法追回了韓維某八千余元經(jīng)濟損失。
從裁判結果監(jiān)督到執(zhí)行監(jiān)督,綏中民事檢察始終堅持“民”字當頭,秉持為民初心,擔當檢察使命,體現(xiàn)司法溫情,以群眾看得到、聽得見的方式,解決急難愁盼,維護公平正義,讓檢察溫度可感可觸。(遼寧省葫蘆島市綏中縣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 劉瑩)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