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關系的變化中,孩子的權益始終是法院關注的核心。8月14日,河北省安國市人民法院鄭章法庭調解了一起因孩子成長環(huán)境變化而引發(fā)的撫養(yǎng)權變更案件,為孩子的健康成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李某和魏某協議離婚時,由男方魏某撫養(yǎng)孩子小魏,因成長環(huán)境發(fā)生重大變化,其母李某向法院提出變更撫養(yǎng)權的申請。面對這一關乎孩子未來的重要訴求,鄭章法庭秉持“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精心組織調解工作。
調解過程中,李某聲淚俱下地訴說著自己的擔憂:“法官,自從離婚后,孩子爸爸工作越來越忙,陪伴孩子的時間越來越少,孩子偷偷跟我說他爸爸經常打他,現在特別害怕爸爸。而且魏某還阻止孩子找我,我真的希望能把孩子接到身邊,給他一個溫暖的家?!?/p>
男方則面露難色地回應:“法官,我也不想這樣,但是工作壓力實在太大,孩子有時候不聽話,我一時沒控制住脾氣??珊⒆右恢备遥蝗蛔兏鼡狃B(yǎng)權,我擔心孩子會不適應?!?/p>
法官充分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與擔憂,特別是針對李某關于孩子父親工作繁忙、陪伴缺失及存在暴力行為的陳述,以及魏某關于工作壓力大、擔心孩子不適應變更撫養(yǎng)權的顧慮,進行了深入細致的分析與引導。法官明確指出,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都是不可接受的,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構成嚴重威脅。同時強調變更撫養(yǎng)權旨在為孩子創(chuàng)造更加有利的成長環(huán)境,而非割裂親子關系。通過耐心釋法明理,法官逐步消除了雙方的誤解與隔閡,引導雙方從孩子的角度出發(fā),共同尋找最佳解決方案。
最終,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雙方當事人達成共識,同意將小魏的撫養(yǎng)權變更為女方李某。
法官說法
變更撫養(yǎng)權可基于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后,經人民法院調解變更撫養(yǎng)關系。在雙方當事人變更撫養(yǎng)關系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時,需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撫養(yǎng)人未盡到撫養(yǎng)義務。變更對孩子的直接撫養(yǎng)權約定或判決,首先要考慮的是孩子與哪一方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長。孩子是獨立的主體,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夫妻離婚之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會因父母雙方婚姻關系的結束而消除,孩子無論跟隨哪一方共同生活都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父母也都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2024年8月21日《河北法治報》記者 劉彬 通訊員 王國興 劉蕾蕾)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