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馬某與李某是朋友關系。李某將其未投保交強險的小型轎車出借給無駕駛資格證的馬某,后馬某駕車與張某駕駛的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經(jīng)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馬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張某就其車輛損失的賠償事宜未與李某和馬某達成一致,遂將二人訴至青海省西寧市城東區(qū)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賠償各項損失費近5萬元。
審理
西寧市城東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馬某系無證駕駛,李某作為機動車所有人出借機動車時未審查馬某有無駕駛資格,且將其未投保交強險的車出借給馬某使用,二人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均負有一定的責任,二人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案中,馬某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李某也承擔相應的賠償。
說法
承辦法官表示,交強險是為了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而設立的險種。《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guī)定,我國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應及時履行投保交強險的義務。
此外,莫要礙于情面而盲目出借車輛。如確需外借車,借用雙方均需詳細核實以下信息:一是查驗車是否購買了相應的車險;二是檢查車是否存在影響安全行駛的故障,車是否定期維修保養(yǎng);三是核實借車人年齡、駕駛證信息,是否在有效期內(nèi)、準駕車型與車輛是否相符;四是核實借車人是否飲酒、酗酒,有無吸毒史,是否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一旦審查不仔細,借車人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的所有人、管理人也會根據(jù)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此外,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堅決杜絕無證駕駛、無保上路,做到安全駕駛,文明出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fā)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2024年8月16日《青海法治報》記者 雷潔)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