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如果借錢的夫妻一方去世,其家人又以不知情為由拒絕償還,那這筆欠款還能要得回來嗎?近日,青海省西寧市城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
案起緣由
親人去世 信用卡欠款未還清
王東和妻子李悅婚后育有一子王亮。2016年3月10日,王東向青海某銀行西寧某支行申領了一張信用卡。雙方簽訂了信用卡合約,約定信用卡申領、使用、利息計算、復利計算、相關費用收取、對賬單及還款等內容。2023年,西寧某支行在結算時發(fā)現(xiàn),系統(tǒng)顯示王東的信用卡欠付本金9.8萬元,加上利息、違約金、分期手續(xù)費等共計10.6萬元沒有還清。
2023年5月29日,王東因病死亡,西寧某支行得知后要求李悅和王亮償還信用卡欠款,但李悅表示自己對丈夫的信用卡欠款一事并不知情。李悅認為王東的欠款屬于他個人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自己和兒子沒有償還義務。遭到拒絕后,西寧某支行將李悅和王亮起訴至西寧市城東區(qū)人民法院,要求由李悅和王亮償還王東的信用卡欠款本金及利息、分期手續(xù)費、違約金等共計10.6萬元。
對簿公堂
是否承擔還款責任
今年4月8日,城東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城東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房屋和養(yǎng)老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被告是否承擔還款責任?
庭審中,西寧某支行負責人訴稱,王東向西寧某支行申領信用卡應按約定還款,還應承擔相應費用及西寧某支行因催收而產生的損失。王東在世時,西寧某支行在王東欠款期間進行多次催收。2023年5月29日,王東因病死亡。得知王東死亡后,西寧某支行找到他的妻子李悅并說明情況,但是被李悅拒絕,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要求被告在繼承王東遺產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
王東的妻子李悅辯稱:“我對丈夫王東生前辦理信用卡一事并不知情。我和王東兩人沒有固定工作和收入,2014年,王東查出嚴重疾病在某醫(yī)院接受治療,長期治療已經花光了家里的所有積蓄,我們沒有任何遺產可以繼承,無力替王東償還債務,不應對王東所欠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王東過世后,雖然留下4000元養(yǎng)老金及一套房屋,但是養(yǎng)老金和房屋是在我和王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能被當作遺產。還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就算王東現(xiàn)在有遺產可以繼承,我兒子王亮放棄繼承,因此繼承人只有我一個人,王亮不應承擔還款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jù),依法應予駁回。”
法槌落定
應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城東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后查明,2016年3月10日,王東向原告西寧某支行申請辦理信用卡。雙方約定透支利率為日萬分之五,自2023年6月8日起信用卡逾期,截至2023年12月18日,王東欠付信用卡本金9.8萬元及利息、分期手續(xù)費等。另查明,王東因疾病于2023年5月29日死亡。王東與李悅婚后育有一子王亮,表示放棄繼承權。
被繼承人王東的遺產情況為:房屋一套,為王東個人所有,該房屋為農村非成套住宅,農村房屋涉及宅基地,而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公民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宅基地是基于身份關系取得,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因該房屋為王東與李悅婚后共同建造,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兩人分別享有一半產權,故該房屋屬于王東的一半產權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王東2012年至2023年的養(yǎng)老保險費4000元,該保險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屬于王東的一半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城東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西寧某支行與王東之間形成銀行卡服務合同關系,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我國現(xiàn)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有效。西寧某支行、王東作為合同當事人,均應當自覺履行合同義務。王東自愿以申請人身份填寫申請表并領用信用卡,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王東在享受原告提供的相關金融服務后未按期歸還本息,構成違約,雖然其已經死亡,仍應以其遺產為限承擔民事責任。原告主張的本金9.8萬元,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一致,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利息及分期手續(xù)費,未超出日萬分之五的約定,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張違約金,因本案中原告的實際損失主要表現(xiàn)為資金融通中的利息損失,原告主張的利息已經支持,如果再要求支付違約金系重復計算損失,顯失公平,故對違約金不予支持。
關于王東去世后的利息是否計算,因信用卡合約中對利息有明確約定,雖然王東已經去世,但仍應以其所留遺產償還信用卡本息,并支付本息付清前的利息,原告主張利息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及復利于法有據(jù),依法予以支持,應當以日萬分之五為限,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關于房屋和養(yǎng)老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被告是否承擔還款義務。法庭已經查明該房屋和養(yǎng)老金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房屋和養(yǎng)老金的一半權益屬于王東遺產;庭審中王東的兒子王亮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利,也不承擔責任,由王東的妻子李悅一人繼承,但是王亮仍管理遺產中的養(yǎng)老金款項,仍應作為王東的遺產管理人,承擔以其所管理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償還被繼承人王東債務的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李悅、王亮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以所繼承王東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或以其所管理的王東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償還原告西寧某支行欠款本金、利息、分期手續(xù)費等,合計10.5萬元;并支付原告西寧某支行自2023年12月19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未還本金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五利率計算的利息;駁回原告西寧某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2024年8月7日《青海法治報》記者 雷潔)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