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麗(化名)與小王(化名)經(jīng)人介紹相識相戀。因麗麗不同意登記結婚,便與小王按照農村習俗先舉行了結婚儀式。“三天回門”時,麗麗與朋友外出游玩,回來后便拒絕再回到小王家中與其生活。小王試圖聯(lián)系麗麗解決問題,但始終未得到小麗的回復。為此,小王將麗麗及麗麗父母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彩禮等款項共計22.79萬元。
判決結果
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關于彩禮數(shù)額,原告小王向被告麗麗送訂婚錢款6.8萬元、結婚禮金8.8萬元、上車費2000元、改口費4000元及“三金”首飾,符合婚嫁喜事習俗,可理解為受法律規(guī)定調整的彩禮。小王與麗麗雖按照風俗習慣舉行了婚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且同居時間較短,被告應返還彩禮。關于承擔責任的主體,鑒于原告小王與被告麗麗之間存在婚約,8.8萬元系麗麗之母接收,且小王及其父母共同生活,故原告小王要求被告麗麗及其父母承擔還款責任,該院予以支持。關于彩禮返還數(shù)額,綜合考慮原告小王與被告麗麗共同生活的情況,給付彩禮的數(shù)額及當?shù)仫L俗習慣等因素,該院酌定返還彩禮的90%為宜,即14.58萬元。原告小王主張的其他損失費,經(jīng)法庭調查,多是二人戀愛期間的消費支出和為了增進感情的一般性贈與,小王也未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證明其具有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目的,不屬于彩禮范疇,該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婚姻不是兒戲,本案中,女方本就對這段婚姻抱有抗拒情緒,男方對女方也沒有給予充分的信任與尊重,最終導致這段關系的破裂。這充分說明,良好的婚姻關系應建立在相愛、互相尊重和相互支持的基礎上。彩禮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依據(jù)習俗給付的財物,不論是否辦理登記手續(xù),當關系破裂時,雙方是否不再共同生活,法官應綜合考慮短暫同居生活對女方的影響、雙方存在共同消費、彩禮數(shù)額多少等因素,酌定判決返還彩禮的數(shù)額,以妥善平衡雙方利益。
(2024年8月6日《河南法制報》記者 路夢蝶 通訊員 朱可萱)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