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去世,繼女和繼父的子女為分割死亡撫恤金對簿公堂。近日,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重組家庭成員為分割死亡撫恤金引發(fā)的共有糾紛。法院綜合考慮親屬與死者生前共同居住生活情況、贍養(yǎng)情況、配偶的年齡及身體健康情況等認定死者妻子及親生子女可以分割死亡撫恤金。兩個繼女雖然與死者形成事實撫養(yǎng)關系,但因未履行贍養(yǎng)義務,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1978年,原告李某英(女)帶著兩個女兒李某玲、李某紅與帶著一子孫某璋一女孫某遜的孫某(男)重組了一個新的家庭。李某玲、李某紅出嫁后便與孫某及其兒女很少來往。2017年,李某英和孫某因都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人照料便分居,各自隨自己的孩子生活。2017年至2023年期間,李某英和孫某都曾多次到醫(yī)院治療疾病,且都是由各自的親生子女照料。2023年6月孫某病故,孫某璋、孫某遜將孫某安葬并承擔了全部的花費。孫某病故后,李某英、李某玲、李某紅與孫某璋、孫某遜為政府發(fā)放的撫恤金7萬余元如何分割產(chǎn)生分歧。李某英、李某玲、李某紅三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分割孫某名下的7萬余元撫恤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李某英、李某玲、李某紅是否具有分割案涉死亡撫恤金的資格問題;二是案涉死亡撫恤金的分配問題。死亡撫恤金是有關組織對死者近親屬發(fā)放的撫慰金和經(jīng)濟補償金,用于優(yōu)撫、救濟、撫慰等目的。李某英與孫某結婚后,李某玲、李某紅已經(jīng)與孫某形成事實撫養(yǎng)關系,李某英、李某玲、李某紅分別系孫某的配偶和繼女,均屬于孫某的近親屬,具有參與分割案涉死亡撫恤金的資格。但死亡撫恤金不屬于死者的遺產(chǎn),不能作為遺產(chǎn)進行繼承。死亡撫恤金如何分割,在參照民法典繼承編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同時,應綜合考慮親屬與死者生前共同居住生活情況、贍養(yǎng)情況、配偶的年齡及身體健康情況等進行認定。李某英作為孫某的配偶,已年滿93歲,身患多種嚴重疾病,需要贍養(yǎng)和藥物治療且無固定經(jīng)濟收入,其對孫某的經(jīng)濟依賴程度較高,對于孫某的死亡撫恤金應當多分;在李某英與孫某分居后,孫某長期隨孫某璋、孫某遜生活,二人對其父孫某履行了全部贍養(yǎng)義務,對孫某的死亡撫恤金應當適當多分;李某玲、李某紅雖然與孫某形成事實撫養(yǎng)關系,在繼父孫某年老后本應履行贍養(yǎng)義務,但因其他原因在各自成家后即與孫某及孫某的子女基本斷絕往來,在孫某患病后至病逝前也未履行贍養(yǎng)義務,孫某去世后也未到靈前祭奠、未參與辦理后事及為其上墳祭祀等,未履行繼子女應盡的義務,因此,李某玲、李某紅對孫某的死亡撫恤金應當不分。最終法院判決,李某英分得死亡撫恤金4.2萬余元,孫某璋、孫某遜各分得死亡撫恤金1.4萬余元;駁回李某玲、李某紅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撫恤金是國家在死者死亡后,發(fā)給死者親屬的費用。國家發(fā)放該種費用,是用以優(yōu)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yōu)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撫恤金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也不是死者的遺產(chǎn),而是屬于死者直系親屬的財產(chǎn)。
根據(jù)我國目前的有關政策,享有撫恤金待遇的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yǎng)的人。關于參與撫恤金分配的范圍,通常我們一般稱作家屬,但家屬并非法律術語,家屬即為近親屬,也就是配偶、父母、子女(包含繼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都可以作為參與撫恤金分配的主體。關于撫恤金數(shù)額的確定,參與分配的人并不必然是平等分配死者的死亡撫恤金,應當根據(jù)與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生前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依賴性等因素適當分割。本案中,李某玲、李某紅雖然與孫某形成事實撫養(yǎng)關系,在繼父孫某年老后本應履行贍養(yǎng)義務,但因其他原因在各自成家后即與孫某及孫某的子女基本斷絕往來,在孫某患病后至病逝前也未履行贍養(yǎng)義務,法官正是綜合考慮到李某玲、李某紅與死者孫某生前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緊密程度及依賴性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4年7月27日《人民法院報》見習記者 劉熠博 通訊員 朱小旭 陳金玲)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