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在向出借人出具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借款償還受影響嗎?
張某與范某系同村村民。張某手持借條訴請范某償還97000元,借條載明:“今借:張X(張某名字近音字)現金:97000元,大寫:玖萬柒仟元整。借款人:范X(范某小名)。2020年5月1號。”其同時提供了雙方的通話錄音。錄音中,張某問,你頭年還能把97000塊錢給我轉上來吧?范某答,我看看年前能否先給你點兒,有就給你了。范某在庭審中辯稱,錢是其父親用的,自己對借款事情不知情,其在父親有病回家后,張某讓其給寫借條,其就故意把自己的名字寫成小名,把張某的名字寫錯,出具了“假借條”,但自己未收到借款,不應承擔還款責任。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范某償還張某借款本金97000元及利息。宣判后,范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說法
借條是民間借貸關系中最常見的債權憑證。但在日常生活中,時常出現借貸雙方名字不規(guī)范的情況,如使用昵稱、外號、近音字等。法律對借條的簽名形式并無明確的規(guī)定,只要簽名能夠反映個人行為特征、識別行為人身份,就應承認其具有與正式登記的姓名相同的簽名效力。
法院審理認為,范某為了逃避還款責任,在出具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范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出具借條帶來的不利法律后果。其在出具借條后,如未收到相應款項,應當采取措施催促給付或將借條收回,但在借條出具后從未向張某提出上述請求,應當承擔由此帶來的不利后果。張某提供的雙方的談話錄音顯示,范某并未對借款事實提出異議,故可認定雙方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范某故意將出借人姓名寫錯,將自己姓名寫成別人不熟知的小名,且對借款事實不予認可,試圖逃避債務,有背誠實信用原則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此提醒,如出借人發(fā)現債權憑證上的名字出現錯誤后,可以采取要求借款人糾正、重新出具憑證或請求村、居委會出具證明、申請證人作證、進行筆跡鑒定、通過電話錄音等方式予以確認。
(2024年7月12日《河北法治報》李真 王義祥)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