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女子楊某某與張某某登記結婚,婚后楊某某將戶口遷至張某某戶內。2009年頒發(fā)的張某某家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記載,承包方家庭成員為5人,楊某某系承包共有人之一,承包地確權總面積為8.27畝,承包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2021年7月,楊某某與張某某經調解離婚,但未對家庭承包土地進行分割。離婚后,楊某某的戶口仍在前夫張某某戶口所在村,在其他村也未取得承包地。為維護自己權益,楊某某打算向張某某要回屬于自己的承包地,但張某某認為離婚后前妻沒有資格要回承包地。為此,楊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河北省景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主辦法官向張某某釋明國家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作出判決,被告張某某于本季種植的農作物收獲后十日內,將家庭承包的8.27畝土地中的1.65畝交由原告楊某某承包經營,承包地塊的坐落由第三人某村村民委員會予以調整。
說法
受“妻從夫居”傳統婚嫁習俗的影響,農村婦女婚后往往將戶口遷至婆家,一旦離婚,其在婆家村分得的土地可能被前夫家獨自占有經營,或被村集體收回,依法享有的相關權益面臨現實困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由此,法院認定楊某某在離婚后請求人民法院對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分割,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該案中,法院受理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認定原告享有與其他家庭成員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將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遂判決被告將家庭承包地中屬于原告的部分交由原告承包經營,并由村民委員會負責調整承包地塊坐落。
該案對于保障農村婦女特別是離異婦女的土地合法權益,推動實踐中類似問題的解決,具有積極示范意義。
(2024年5月24日《河北法治報》記者 李勝男)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