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租賃林地期間,林地卻被國家征收,征收款、補償款應如何分配?近日,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土地租賃合同糾紛。
案情
林地出租期間被征收
口頭約定,賈某將位于文山市的某林地長期出租給易某。租金一次性支付完畢后,易某在租賃的林地上栽種了李子、甜柿、石榴、桃子等果樹。此后,該林地被政法部門征收,征收費用為90余萬元。
賈某與易某雙方因該筆征收款的歸屬問題發(fā)生爭議,賈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土地征用費歸自己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果樹)補償金等歸易某所有。
易某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出反訴,要求賈某支付因合同未能繼續(xù)履行而產生的損失4萬元。
判決
租賃方獲開荒增值部分費用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因案涉土地已被征收,易某在約定的租賃期限內無法管理、使用案涉林地,根據“誰開荒,誰受益”原則,易某管理、使用案涉林地期間,對林地面積的增加具有貢獻,使林地價值增加,故易某應獲得案涉林地開荒所得的增值部分。
結合易某管理使用土地的年限,法院酌情判決易某獲得土地征收補償款中開荒增值部分費用共計8萬元,其余征收補償款由賈某享有。
釋法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 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應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請求發(fā)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費用應予支持。
為避免發(fā)生與本案類似的情況,農村群眾在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時,要把遇到土地征收時的相關利益分割的要求或方案寫進合同里,明確征收補償款的歸屬方,這樣可以有效減少糾紛,也可以降低利益受損的風險。
(2024年4月12日《云南法制報》記者 朱光清 通訊員 馬彥紅 李方鈴)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