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麗江市永勝縣一名男子耍酒瘋砸車泄憤,終因自己的任性受到懲處。
3月10日下午,永勝縣公安局程海派出所接到轄區(qū)群眾李某報警稱,其開車到石灣凍庫時,被一名酒醉者用石頭砸車。
接警后,民警立即趕往現(xiàn)場核實情況并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經(jīng)調查,李某駕車途經(jīng)石灣村,被醉酒后的吳某手握砂石混合物打砸,造成車輛右側劃傷。
隨即,警方將吳某帶至派出所約束至酒醒。醒酒后,吳某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因尋釁滋事,吳某被依法拘留14天。
民警提醒
俗話說“小酌怡情,大飲傷身”,飲酒過度不僅傷身,還有可能壞事。喝酒切莫貪杯,避免造成酒后失控,產生不必要后果。酒后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千萬別“喝酒一時爽,酒后悔斷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該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處罰金。
(2024年3月25日《云南法制報》記者 張云先 通訊員 文贏)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