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玉溪市華寧縣公安局寧州派出所接到群眾舉報稱,在轄區(qū)某村道路上,有一名男子手持一把長刀揮舞,周圍聚集了很多年輕人。
民警趕到現(xiàn)場后,發(fā)現(xiàn)男子李某正拿著一把長刀揮舞著。見狀,民警立即上前對其進行盤查,之后民警又從李某停放在路邊的車上查獲一把鋼刀和一把武士刀,民警隨即將他傳喚至派出所作進一步調查。經(jīng)查,李某稱其平時喜歡看武俠片,非常崇拜劇情里舞刀弄劍的俠客,覺得在公共場所持刀很威風,并未對他人造成傷害。
經(jīng)華寧縣公安局認定,李某攜帶的鋼刀、武士刀、關刀等3把刀具均屬管制類刀具,李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攜帶管制器具,依法給予李某行政拘留7日處罰,并對其所攜帶的3把管制刀具予以收繳。
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這些刀具是管制刀具
根據(jù)公安部印發(fā)的《管制刀具認定標準》規(guī)定,凡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管制刀具:
1.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
3.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后,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
4.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未開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徑R大于2.5毫米的各類武術、工藝、禮品等刀具不屬于管制刀具范疇。
少數(shù)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圍認定標準,由少數(shù)民族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參照本標準制定。
警方提醒,群眾如果發(fā)現(xiàn)販賣、攜帶、使用管制刀具的違法行為時,請積極舉報,警方將及時查處。
(2024年3月1日《云南法制報》記者 管繼方)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