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xiàn)實生活中,高空拋物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情形時有發(fā)生,而出現(xiàn)這種情形時拋物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么,未成年人高空拋物砸傷車輛誰擔責呢?近日,河南省正陽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因小孩高空拋物引發(fā)的賠償案件。
基本案情
張某的私家車停放在樓下,2023年12月11日下午2時許,張某準備上班時,發(fā)現(xiàn)一塊未吃完的蘋果和一小塊爛瓷磚砸爛了愛車前擋風玻璃和引擎蓋,張某尋找肇事者無果后,當即向當?shù)嘏沙鏊鶊缶?,民警趕到現(xiàn)場進行調查走訪后,確定具體侵權人系胡某家中9歲的兒子胡某某所為。胡某雖表示愿意賠償,但是就不拿錢,張某遂將胡某某及胡某訴至正陽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支付車輛維修費2586元。
法院調解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向胡某講解民法典對于禁止高空拋物的規(guī)定,告知雖然物品是胡某某扔的,但作為監(jiān)護人,對孩子有教育引導的義務,對孩子給他人造成的損害也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考慮到鄰里和睦,法官耐心勸導張某,大家同住一個小區(qū),應相互諒解。胡某意識到了錯誤,愿意賠償?shù)狼?。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由胡某賠償張某車輛維修費用2169元。
法官說法
近年來,高空拋擲物事件頻繁發(fā)生,面對高空拋物造成的損害,究竟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對這一社會熱點問題進行了答復。
民法典明文規(guī)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高空拋擲物不只是違反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的行為,更是法律禁止的違法行為,一旦違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違反這一法定義務而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民法典規(guī)定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如果該直接行為人是兒童、精神疾病患者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則應由該直接行為人的監(jiān)護人承擔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2024年1月25日《河南日報》記者 翁韜 通訊員 王樹恒)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