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因用錢需要向成都某銀行借款5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了借款人失蹤、死亡等違約情形。但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徐先生在借款期限內不幸死亡,但欠款及利息尚未償還給成都某銀行。成都某銀行將徐先生的兒子、徐先生的母親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償還徐先生債務,并以徐先生死亡作為違約情形向二人索要違約金。
以當事人死亡作為違約情況向他人索要違約金,該給嗎?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這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案,判定以他人死亡作為違約事由并收取違約金的條款違背公序良俗,應為無效!
借款人死亡
家屬被要求收取違約金
2019年的一天,徐先生因借錢需要來到成都某銀行,與成都某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徐先生從成都某銀行借款5萬元,借款期限為2019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12日。雙方在合同中對貸款利息、逾期罰息、復利、違約責任等事宜進行了約定,其中,違約責任包含了“甲方(徐先生)發(fā)生離婚、重大疾病、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失蹤、死亡等情形的,乙方(成都某銀行)有權按未清償本金的5%向甲方(徐先生)收取違約金”的內容。
合同簽訂當日,成都某銀行按約定向徐先生發(fā)放貸款5萬元,2019年12月11日,徐先生死亡。截至2020年10月13日,徐先生共計償還利息1.07元,未償還其他借款本息。
2022年10月10日,成都某銀行向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徐先生的兒子徐某某、母親程女士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以及計算至本息還清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并支付違約金2500元及律師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徐先生生前與成都某銀行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但案涉借款合同將借款人徐先生發(fā)生死亡、重大疾病、離婚等情形作為借款人違約的事由予以約定,并約定了由此產(chǎn)生的違約金計算方式,該違約條款不尊重人格尊嚴,違背公序良俗,根據(jù)《民法典》第八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該條款無效。以此條款產(chǎn)生的違約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對成都某銀行提出的關于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徐某某、程女士在繼承徐先生遺產(chǎn)限額內向成都某銀行償還借款5萬元并支付借期內利息2675.23元及罰息、復利。
法官說法
條款違背公序良俗原則
銀行等金融機構在辦理貸款業(yè)務的過程中,相較于借款人來說,往往處于優(yōu)勢地位。銀行為維護其利益,制定的格式合同中有時會存在一些不當加重對方當事人負擔,或是違背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條款。借款人由于處于弱勢和被動地位,缺乏合同條款磋商能力,為了獲得貸款資金,往往選擇接受;或者由于對合同條款審核不嚴,在不知曉該條款的情況下簽署借款合同,致使合法權益受損。
在民事活動中,合同雙方將當事人發(fā)生死亡、重大疾病、離婚等情形約定為違約事由并收取違約金,即使該條款系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由于此類條款違背公眾道德情感、違背公序良俗原則,應依法認定為無效。
金融機構從事相關金融借貸活動時,應妥善清理并修改現(xiàn)有格式合同中存在的違背公序良俗的條款,加強對格式合同的合法性審查,避免在合同中出現(xiàn)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或違背公序良俗的條款,損害借款人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2023年9月22日《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周夕又)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