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質量發(fā)展需要創(chuàng)新驅動,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chuàng)新。作為一種新興的知識產權形式,數據知識產權源于數據在經濟社會活動中的廣泛應用,涵蓋個人數據、企業(yè)數據和公共數據等多種類型。數據知識產權保護不僅關系到個人隱私權和商業(yè)利益,也關乎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建立健全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體系的必要性日益凸顯。專家指出,我國已從國家和地方立法層面對數據知識產權保護進行探索和創(chuàng)新,但在實際操作中仍面臨諸多挑戰(zhàn)。未來,我國應強化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基礎,進一步推進相關執(zhí)法、司法工作,構建起適應時代發(fā)展的新型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體系。
數字經濟新形勢下,我國數據知識產權保護面臨一定挑戰(zhàn)。
業(yè)內人士指出,數據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確保數據的產生者和擁有者能夠從數據中獲取一定回報,進而激勵其進行數據的產生、收集和優(yōu)化。同時,數據知識產權保護也可防止數據的非法使用和濫用,并保護數據主體的權益。但目前數據知識產權實際保護工作中仍存在一定問題。4月25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發(fā)布的《涉數據產業(yè)競爭司法保護白皮書》顯示,2021年至2023年,北京知產法院審結的涉數據產業(yè)反不正當競爭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全國政協(xié)委員皮劍龍、天津大學知識產權法研究基地研究員管榮齊等人指出,當前,我國現有數據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的系統(tǒng)性有待完善,管理的及時性有待加強,制度措施的科學性有待優(yōu)化,統(tǒng)一的數據知識產權保護框架和規(guī)則體系尚未建立。在法律規(guī)范層面,目前對數據知識產權的保護更多的是從著作權法中的匯編作品入手,要求被保護的數據知識產權具有“獨創(chuàng)性”,而對于數據本身并不涉及。對數據本身的保護更多是從民法典、反不正當競爭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角度入手,存在不全面、不明確、不可操作之處,將數據保護放在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研究建立各項具體制度顯得尤為迫切。此外,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缺乏相應平臺監(jiān)管。網絡信息傳播具有速度快、全天候及不可控制的特點。由于網絡平臺監(jiān)管缺失,大量侵權行為無法被及時發(fā)現。
專家建議,我國要對數據知識產權進行必要的制度安排,為全球數據治理體系提供數據知識產權的中國方案。
一是健全數據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皮劍龍建議,首先,加快制定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法律法規(guī),明確數據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保護范圍和使用規(guī)范,對如何對待申請注冊的數據知識產權與產權人之間的關系、如何保障數據知識產權人的權益、如何彌補數據知識產權人的經濟損失等內容進行專門規(guī)定。同時,完善現行的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數據知識產權進行多環(huán)節(jié)的保護,如網絡大數據的表現特征就是海量的信息。對此,可完善現行著作權法,探索將海量的數據信息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之中,針對數據的各個階段流程,制定相關的保護措施和方法。
二是推進數據知識產權的執(zhí)法保護工作。中國科學院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馬一德等人認為,在新業(yè)態(tài)的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知識產權容易被納入排除競爭,一旦市場高度集中,就會出現數據封鎖、自我優(yōu)待等壟斷問題。對此,有關部門可及時更新和修訂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主體制度,使得不同類型知識產權的保護更有針對性;完善數字經濟領域的相關市場,市場支配地位、必要設施等認定規(guī)則,加大行政執(zhí)法力度。管榮齊指出,目前深圳、北京等地先后公布數據有關權益登記的規(guī)范性文件,開展有關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政執(zhí)法工作,但相關文件條款存在內容不統(tǒng)一,對數據保護的客體、主體、效力邊界要求體現不到位等問題。因此,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國家數據局可聯合發(fā)力,制定和頒行包括數據有關權益登記在內的數據保護行政執(zhí)法辦法,保障數據知識產權保護效果。
三是完善數據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上海知識產權研究所高級研究員游閩鍵等人建議,在調解方面,基于數據糾紛技術復雜的特征,數據調解可引入中立評估機制。考慮到數據糾紛案件的復雜性和專業(yè)性,建議在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由專門的調解機構進行調解。在仲裁方面,建議由仲裁機構設立專門的數據仲裁庭,受理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在數據資源生產、儲存、交易、使用等各環(huán)節(jié)中,因數據交易定價、保密、權屬等問題引發(fā)的各類糾紛。在訴訟方面,建議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設立基層數據法庭,在數據資源集中、數據交易活躍的地區(qū),實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歸口審理模式,專門審理與數據有關的案件。數據法庭在履行審判職能外,可開展數據資源保護普法宣傳工作,加強對數據資源立法保護的調研,建立數據資源審判“白皮書”和案例指導等制度。
四是加強數據知識產權方面的國際合作。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單曉光指出,在我國數據知識產權制度建設過程中,要注重銜接國際規(guī)則,推動形成體現中國特色、接軌國際發(fā)展趨勢的數據知識產權保護方案:一方面,要建立海外數據知識產權的法律援助制度,支持和幫助國內數據優(yōu)勢企業(yè)進行海外維權,讓企業(yè)及時了解發(fā)達國家數據知識產權制度的相關進展;另一方面,要推動構建數據知識產權國際合作協(xié)調機制,積極參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世界貿易組織等國際組織數據知識產權的對話與交流活動,將中國方案融入國際數據知識產權規(guī)則。
參考文章:
1、單曉光|數據知識產權中國方案的選擇
https://sicip.#edu.cn/87/99/c13008a296857/page.htm
2、知識產權學者馬一德:立法并非數據產權保護的唯一模式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84880012758982836&wfr=spider&for=pc
3、加快構建中國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體系——兼談《北京市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23477027
4、數據知識產權:保護難題如何破解|新京智庫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1065468337579084&wfr=spider&for=pc
5、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發(fā)布《涉數據產業(yè)競爭司法保護白皮書》
http://news.cyol.com/gb/articles/2024-04/27/content_8EAP7JfW49.html
6、管榮齊,論數據保護的法律邊界,載《知識產權》2023年第11期
7、游閩鍵等,開放背景下數據知識產權制度研究,載《科學發(fā)展》2023年第12期
來源:法治網輿情中心(ID:fzwyqzx)
策劃統(tǒng)籌:付萌
分析師:趙鴿
新媒體編輯:李靜
編輯:靳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