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杭州余杭法院宣判首例涉直播數據權益不正當競爭案
本報訊 (記者 余建華 通訊員 龐楚楚)日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涉“抖音”平臺直播數據權益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該案系首例涉直播數據權益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微播視界公司系“抖音”APP運營者。2017年“抖音”上線直播功能,平臺數據顯示,目前共有主播超千萬,日活躍主播數十萬。六界公司開發(fā)運營的“小葫蘆”官網上公布了“直播紅人榜”“禮物星光榜”“土豪排行榜”等,囊括“抖音”在內的各大直播平臺數據。通過這些榜單,可查看不同周期內“網紅”主播的收益數據(包括單場收入、日收入、月收入、年收入等)以及“頭部粉絲”打賞主播數據(具體到每位用戶每一筆打賞的時間、打賞對象及金額等)。而普通用戶觀看“抖音”直播間主播直播時,只能查看最多200名打賞靠前的實時在線觀眾打賞的虛擬“音浪值”,但無法知曉其具體打賞金額;直播間的用戶打賞系以飄屏方式展示,亦未顯示打賞禮物價值。微播視界公司認為,六界公司通過技術手段抓取其非公開數據的行為破壞“抖音”產品及其服務的正常運營,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六界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450萬元,并在“小葫蘆”官網等處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六界公司辯稱,其未實施數據抓取行為,更未抓取“抖音”非公開數據。其系在未登錄的狀態(tài)下通過OCR軟件直接識別“抖音”直播間的公開信息,并整合加工后形成涉案數據,采取的技術手段完全合法正當;且其未對“抖音”直播間全量抓取,不會對“抖音”產品運行造成任何破壞;雙方產品無任何競爭關系,也未形成實質性替代,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微播視界公司關于損害賠償的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訴訟過程中,承辦人赴六界公司駐所地現場勘驗,雙方均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盡管單一的直播權益應當歸屬于具體用戶,但微播視界公司作為“抖音”產品的運營者,通過運營涉案數據實現其商業(yè)策略,其就直播數據整體享有的競爭利益值得保護。微播視界公司收集涉案數據征得了用戶同意,其基于與用戶的相關協議及“抖音”產品的運營需要,對涉案數據亦具有相應的管理責任,故微播視界公司主張涉案數據權益具備合法性基礎。
六界公司的行為是否正當,可從其行為方式和行為后果兩個方面評判。首先,就行為方式,六界公司并未就具體通過何種技術手段獲取直播間數據給出令人信服的說明,且在訴訟中存在陳述前后矛盾的情形。其次,就行為后果,法院結合行為對經營者利益、消費者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作整體利益衡量和判斷。經營者利益方面,六界公司的行為破壞了微播視界公司為維持用戶隱私與用戶粘性之間的平衡所采取的數據展示規(guī)則,進而影響用戶對微播視界公司數據安全保護的期待和信任,從而破壞其競爭優(yōu)勢;消費者利益方面,通過六界公司公布的數據,能夠獲悉某個特定主播的收入狀況等敏感信息,用戶打賞數據則體現了該用戶的興趣、消費偏好、經濟能力等個人消費類敏感數據,六界公司獲取相應基礎數據并未征得打賞用戶及主播同意,侵犯其個人信息權利;社會公共利益方面,六界公司對數據的使用行為沒有任何創(chuàng)新,涉案數據展示的透明化一定程度上反而會帶來平臺之間的惡性競爭、家庭與社會不穩(wěn)定等,使得社會福祉總體降低。
綜上,法院認為六界公司獲取、使用涉案數據的行為具有不正當性,侵害了微播視界公司、“抖音”主播及打賞用戶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綜合考量六界公司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性質、情節(jié)、期間及微播視界公司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等,法院判決六界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小葫蘆”官網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微播視界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共計100萬元。
■法官說法■
盡管我國法律目前尚無“數據權利”的概念,但從競爭法維度而言,直播平臺經營者對通過合法運營直播產品與服務,且依法收集的直播數據整體享有競爭法上的合法權益。民法典規(guī)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平臺的直播數據往往包含用戶個人信息,因此其不僅關乎平臺經營者的利益,也與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保護及社會公共利益息息相關。一方面,經營者獲取個人信息應當征得其同意,否則其獲取的數據就喪失合法性基礎。另一方面,經營者選擇何種數據公開、何種數據不公開,通常是基于數據安全、用戶隱私以及平臺經營者商業(yè)策略的實現等考量,其他經營者破壞該種數據展示規(guī)則,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編輯: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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