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大連愛泰信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連三夏包裝制品有限公司與被告大連愛泰信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原告訴請:1、判令被告給付價款87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4年7月30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計算)。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自本公告見報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dá)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限屆滿后2025年12月22日13時00分在第13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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