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鵬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如東天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南通大鵬化工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2025)蘇0623民初639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南通大鵬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如東天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水費(fèi)5512.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512.44元為基數(shù),自2025年7月2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二、駁回原告如東天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fèi)50元,公告費(fèi)400元,由被告南通大鵬化工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如東縣人民法院
下載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