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曉慶、南通解憂鋪紡織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薛楓訴被告宋曉慶、南通解憂鋪紡織品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你們采取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25)蘇0612民初11242號本案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應訴舉證通知書、轉普裁定書及開庭傳票等。原告于202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借款490000元;2.判令被告給付上述借款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照LPR4倍計算利息至實際給付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本案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上午09時3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民一庭公開開庭審理,你們應準時出庭參加訴訟,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
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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