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松山:原告蔡正明與被告吳松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蔡正明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52000元,并從2023年8月31日起按月息5‰計算利息至該款還清之日止; 2.訴訟費(fèi)由被告承擔(dān)。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2025)蘇0623民初8581號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簡易程序轉(zhuǎn)為普通程序)、開庭傳票及證據(jù)副本等。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dá)期滿后15日內(nèi)。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4日9時在如東縣人民法院栟茶法庭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如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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