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海艷:
本院受理原告寧夏黃河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沙海艷信用卡糾紛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截止2025年4月15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9823元、利息3711.68元、違約金649.3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4月1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資金占用費用(按《信用卡領(lǐng)用合約》的約定利息計算);3.本案訴訟費、公告費由被告承擔(dān)。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卡、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告知書、民事裁定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下午14時3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西二樓五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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