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渝0101民初16802號,昆明明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1120642842923)、李振明(公民碼350521197406023511):本院受理原告程紹兵與被告李振明,昆明明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因以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轉(zhuǎn)普裁定書等訴訟法律文書。原告的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勞務工資57277.5元;誤工費2000元,交通費1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舉證期限至開庭之日屆滿。本案定于2026年1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經(jīng)開區(qū)法庭(高峰)第5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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