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渝0101民初16621號,張波(公民身份號碼500235198806082320):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行訴被告張波信用卡糾紛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被告張波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簡轉(zhuǎn)普裁定書等法律材料,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行的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截至2025年8月29日尚欠本金6759.58元;2、支付截至2025年8月29日利息罰息、復利、滯納金、違約金、手續(xù)費等共計2057.02元,自2025年8月29日之后的利息、罰息、復利、滯納金、違約金、手續(xù)費等項費用按照信用卡領用協(xié)議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計算方式:利息以透支本金6759.58元為基數(shù),復利以透支利息677.6元為基數(shù),均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3、被告支付律師費1000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舉證期限至開庭之日屆滿,并定于2026年1月5日09:30在本院第9審判庭(B區(qū))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
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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