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渝0101民初16192號,葉德意(公民身份號碼330327198512010034):本院受理原告楊惠瓊與被告葉德意離婚糾紛一案,因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民事裁定書等法律文書。原告的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解除男女雙方夫妻關系。2、兒子葉錦鴻歸原告撫養(yǎng),每月需支付2000元撫養(yǎng)費。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前述法律文書。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15日和30日,本案并定于2025年12月1日14時30分在本院B區(qū)第四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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