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35490號
程建平:本院受理的寧夏三泰農(nóng)牧科技有限公司訴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25040元,支付利息437元(按年利率4.65%自2025年6月9日暫計算至2025年10月21日,此后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等由被告承擔(dān)。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卡、民事案件審判人員告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屆滿后的第3日14時2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東二樓三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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