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35230號
馬天奇、余富貴:本院受理的寧夏長吉星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訴你們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車期間產(chǎn)生的違章、車損費用共計2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卡、民事案件審判人員告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屆滿后的第3日14時5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東三樓三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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