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32950號
李迎春:本院受理的蔣加美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7300元;2.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1.4%支付利息至實際清償之日止;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卡、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告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屆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4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東三樓三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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