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夢珍、林夢琴、李連濤、郭明秋、福建錢脈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原告陳運與被告林夢珍、林夢琴、李連濤、郭明秋、第三人福建錢脈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一在990萬元未出資范圍內對(2024)閩0212民初8222號民事調解書第一項、第三項所確定的原告陳運對福建錢脈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享有的61000元債權承擔補充賠償責任;2.判令被告二在10萬元未出資范圍內對(2024)閩0212民初8222號民事調解書第一項、第三項所確定的原告陳運對福建錢脈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享有的61000元債權承擔補充賠償責任;3.判令被告三在1000萬元未出資范圍內對(2024)閩0212民初8222號民事調解書第一項、第三項所確定的原告陳運對福建錢脈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享有的61000元債權承擔補充賠償責任;4.判令被告四在10萬元未出資范圍內對(2024)閩0212民初8222號民事調解書第一項、第三項所確定的原告陳運對福建錢脈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享有的61000元債權承擔補充賠償責任;5.判令四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公告費。因無法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送達方式向你們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25)閩0213民初6410號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等。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審理。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上午9時00分(遇法定假日順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廈門市翔安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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