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左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南通恒華粘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廣東左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南通恒華粘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貨款680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8020元為基數(shù),自2025年4月9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50%計算);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dān)本案律師費5000元、保函費500元;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dān)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蘇0623民初7847號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簡易程序轉(zhuǎn)為普通程序)、開庭傳票及證據(jù)副本等。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15日內(nèi)。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6日9時在如東縣人民法院栟茶法庭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如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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