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30596號
欒雄雄:本院受理的寧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場支行訴你信用卡糾紛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4791.39元、利息7162.56元、費用4355.53元(利息及費用暫計算至2023年3月15日,此后利息及費用等按寧夏銀行信用卡領(lǐng)用合約約定的方式計算至欠款實際清償之日止),上述暫合計36309.48元;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卡、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告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屆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3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東三樓三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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