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1826民初907號
張艷:本院受理原告肖淇胤與被告張艷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粵1826民初90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張艷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肖淇胤返還貨款800元;二、被告張艷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肖淇胤支付賠償金8000元。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張艷負擔。因原告肖淇胤同意由被告張艷徑向其補償與案件受理費相同金額的費用,無須本院向其退還,故被告張艷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將案件受理費25元逕付給原告肖淇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連南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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