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泓緯、趙迎春:原告林培選與被告宋泓緯、趙迎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黑0502民初157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駁回林培選的起訴。公告費400元,由林培選負擔。案件受理費7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尖山區(qū)人民法院
宋泓緯、趙迎春:原告林培選與被告宋泓緯、趙迎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黑0502民初157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駁回林培選的起訴。公告費400元,由林培選負擔。案件受理費7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尖山區(qū)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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