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夕量、周春波:本院受理原告大慶陽光熱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熱力公司)與被告林夕量、周春波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黑0604民初237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如下:“林夕量、周春波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支付大慶陽光熱力有限公司2021年度至2022年度熱費4,569.53元,并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大慶陽光熱力有限公司預交),由林夕量、周春波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p>
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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