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31810號
吳德龍:
本院受理原告寧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與被告吳德龍信用卡糾紛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6840.94元、利息4425.99元、費用6336.99元(利息及費用暫計算至2025年6月15日,此后利息及費用等按寧夏銀行信用卡領(lǐng)用合約約定的方式計算至欠款實際清償之日止),上述暫合計47603.92元;2.本案訴訟費、公告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dá)?,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民事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卡、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告知書、民事裁定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9時3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東四樓二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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