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喬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分行訴被告肖喬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25)鄂1202民初2380號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等文書。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并定于2025年7月3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駐咸寧市人民調解中心法官工作室(咸寧市十六潭路160號咸寧市人民調解中心410室)對面科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