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宏志,閆生柱:本院受理(2025)蘇0623民初3538號原告徐州華融典當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孫宏志,閆生柱典當糾紛一案,因無法向你直接送達、留置送達或者郵寄送達本案訴訟文書,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及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權(quán)利義務告知書、民事裁定書、開庭傳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舉證期限為答辯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2025年8月11日15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將依法判決。
如東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