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麗艷、本溪冠林能源物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車消費金融中心訴被告趙麗艷、本溪冠林能源物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25)遼0102民初7861號,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上午九時(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