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蘇0685民初4546號 單義宏:本院受理原告陳龍山訴被告單義宏合伙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蘇0685民初4546號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原告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給付原告欠款20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以20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5.4%計算,自2024年1月21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暫算至2025年3月19日為3569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支出的律師代理費1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保全保險費500元: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案件受理費和保全費。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并定于2025年7月30日上午9時在本院開發(fā)區(qū)法庭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