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上易順商貿有限公司、鄭宗華:
本院審理原告銀川市興慶區(qū)(南)宏聯(lián)混凝土外加劑廠與被告寧夏上易順商貿有限公司、鄭宗華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25)寧0104民初405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寧夏上易順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銀川市興慶區(qū)(南)宏聯(lián)凝土外加劑廠支付貨款178540元,并按照年利率3.10%/年的標準支付該貨款自2024年11月5日起至貨款付清之日期間的資金占用費;二、被告鄭宗華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4259元、公告費200元,由被告寧夏上易順商貿有限公司、鄭宗華負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本院1105室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