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裕鑾:本院受理原告于俊凡與被告吳裕鑾離婚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閩0982民初62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準予原告于俊凡與被告吳裕鑾離婚。二、駁回于俊凡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45元,由原告于俊凡負擔。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吳裕鑾:本院受理原告于俊凡與被告吳裕鑾離婚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閩0982民初62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準予原告于俊凡與被告吳裕鑾離婚。二、駁回于俊凡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45元,由原告于俊凡負擔。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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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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