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12075號
冠工(寧夏)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方青忠與被告冠工(寧夏)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為:1.請求依法確認冠工(寧夏)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落款時間為2020年3月4日的《股東會決議》及落款日期為2020年4月2日的《關于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決議、決定》《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 《章程修正案》 《股東會決議》中涉及原告方青忠的決議內容不成立;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本院無法向你公司直接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普通獨任告知書、現(xiàn)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本院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14時20分(遇休假日順延)在本院西二樓二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答辯和舉證的,視為放棄答辯和舉證,本案將依法缺席 審理。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