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10345號
吳帆、李騫、李海青、寧夏錦妙豪門盛宴餐飲娛樂有限責(zé)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寧夏宇德食品有限公司訴被告吳帆、李騫、李海青、寧夏錦妙豪門盛宴餐飲娛樂有限責(zé)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1287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損失暫計人民幣813.1481元(利息以1287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5.01%自2023年9月9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暫計至2024年12月5日);3、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參加訴訟通知書、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卡、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等,自公告之日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屆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2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商事共享法庭(銀川市興慶區(qū)立新巷9號樓4樓411室)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