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偉:本機關于2025年2月26日依法對你作出《遼寧省司法廳行政處罰立案通知書》(遼司政立知字〔2025〕第4號)《遼寧省司法廳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遼司罰先告字〔2025〕第4號)《遼寧省司法廳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遼司聽告字〔2025〕第4號),因你采取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決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遼寧省司法廳行政處罰立案通知書》《遼寧省司法廳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遼寧省司法廳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內容如下:
2017年4月24日,大連市西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2017)遼0203刑初64號):判定你犯詐騙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現(xiàn)判決已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執(zhí)業(yè)證書”的規(guī)定,我廳決定對擬給予你吊銷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的行政處罰事項予以立案審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和《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六條的規(guī)定,對以上事項,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你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如果要求舉行聽證,請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機關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要求聽證的權利。請你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本單位領取《遼寧省司法廳行政處罰立案通知書》(遼司政立知字〔2025〕第4號)《遼寧省司法廳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遼司罰先告字〔2025〕第4號)《遼寧省司法廳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遼司聽告字〔2025〕第4號),逾期不領取即視為送達。
聯(lián)系人:王燕、鄂昭
聯(lián)系電話:024-3196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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