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24年11月8日刊登的江蘇魯鴻智能物流裝備有限公司訴上海近得食品有限公司公告中,開庭時(shí)間應(yīng)為定于答辯期限及舉證期滿后第4日9時(shí)30分,特此更正。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本院2024年11月8日刊登的江蘇魯鴻智能物流裝備有限公司訴上海近得食品有限公司公告中,開庭時(shí)間應(yīng)為定于答辯期限及舉證期滿后第4日9時(shí)30分,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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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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