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的《收購承接協(xié)議》以及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與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機構)簽署的《分戶資產轉讓協(xié)議》,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機構)已將其對下列債務人的主債權依法轉讓給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機構)與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聯(lián)合公告通知各債務人以及其他相關各方。
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作為上述債權的受讓方,現(xiàn)公告要求下列債務人,從公告之日起按照相關債權債務合同的約定向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履行主債權合同約定的償付義務。
注:1、本公告清單列示截至轉讓基準日2024年7月31日的資產余額,借款人應支付給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利息按借款合同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2、若債務人因各種原因更名、改制、停業(yè)、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喪失民事主體資格的,請相關承債主體及/或主管部門代位履行義務或履行清算責任。
特此公告(詳見公告附件)。
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5日
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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