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監(jiān)督命令申請)(開曼群島公司法清盤規(guī)則第15號命令,第5條規(guī)則)
開曼群島公司法(2023年修正版)第124條
GSN CORPORATIONS LIMITED(自愿清盤中)(“該公司”)
大法院金融服務(wù)部案件編號:二零二四年FSD 199(RPJ)
請注意:
上述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進入自愿清盤,R&H Restructuring (Cayman) Ltd,地址為2nd Floor,Windward 1,Regatta Office Park,PO Box 897,Grand Cayman,KY1-1103,Cayman Islands的Christopher Smith先生及宏杰亞洲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43至59號東美中心1405至1406室的何文杰先生與江詩敏女士,被委任為該公司共同自愿清盤人。
日期為2024年6月27日的呈請書已經(jīng)提交到開曼群島大法院(“大法院”),要求下令在大法院的監(jiān)督下繼續(xù)進行清盤,并委任共同自愿清盤人為該公司共同正式清盤人。
呈請書的聆訊目前定于2024年10月11日上午9:00在Law Courts,George Town,Grand Cayman舉行。
該公司的任何債權(quán)人或股東均有權(quán)出席呈請書的聆訊,目的為就誰應(yīng)被委任為該公司的正式清盤人的問題進行聽證,前提是該債權(quán)人或股東必須于至少三天前發(fā)出通知書予共同自愿清盤人通知有關(guān)意向,并遵守第3號命令第8(3)規(guī)則的要求。
任何債權(quán)人或股東反對委任Christopher Smith先生、何文杰先生和江詩敏女士,必須遵守開曼群島公司法清盤規(guī)則第3號命令,第4規(guī)則提名一名同意其被委任并已宣誓的替代合資格清盤從業(yè)人員。
在沒有任何反對委任共同自愿清盤人為正式清盤人,法官可在無需進行口頭聆訊下被邀請發(fā)出監(jiān)督命令。
呈請書和支持宣誓書的副本可從共同自愿清盤人的律師Conyers Dill & Pearman LLP免費獲取,地址為SIX,Cricket Square,Hutchins Drive,P.O. Box 2681,Grand Cayman,Cayman Islands KY1-1111。
日期:2024年9月2日
何文杰、江詩敏
CHRISTOPHER SMITH
共同自愿清盤人
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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