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3民終2970號之一 馬鞍山愛瑞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周雷忠:上訴人高翔與被上訴人溫州市東凌鞋材有限公司與原審被告陳秀蓮、馬鞍山愛瑞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朱立、徐映、金大江、周雷忠、趙小軍、陳壽蒙、伍時堅與原審第三人浙江柏潤鞋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與破產(chǎn)有關的糾紛一案,已審結。因無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達,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4)浙03民終297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0193元,公告費500元,合計20693元,由高翔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30日視為送達。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08月20日
本公告從法治網(wǎng)、法治號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