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王維能
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受理申請人董會書申請宣告自然人失蹤一案,申請人董會書稱,被申請人王維能于2013年6月到云南省隴川縣打工失聯(lián),至今無法聯(lián)系,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王維能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本人具體地址及聯(lián)系方式,逾期不申報,下落不明人王維能將被宣告失蹤。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王維能現(xiàn)狀的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知悉情況,向本院報告。
云南省騰沖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4-9
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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