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刊登的原告分別為“代理想”;“唐高鵬”;“利星行機械(昆山)有限公司”;“徐楊”的四個公告內(nèi)容中,“自公告之日起30即視為送達”應更正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4-2
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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