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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商事與國際仲裁專家王宇清:處理仲裁案件要根據(jù)不同司法管轄區(qū)的特點

2023-12-11 09:54:13 來源:法治網(wǎng)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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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清(Dr. Colin Ong KC)博士,文萊華裔,英國御用大律師,資深仲裁員,同時曾任或現(xiàn)任多個國家和地區(qū)院校的客座教授,如香港大學、日本中央大學、馬來西亞國立大學、倫敦瑪麗女王大學等,會說英文、中文、印度尼西亞語和馬來語。

他是東盟國家中第一位成為英國御用大律師的華人,目前被《法律500強》評選為能源與建筑工程領域的第一梯隊御用大律師,曾在370多宗國際商事及投資仲裁案中作為代理律師或擔任仲裁員。 2019年以來,一直被《法律名人錄》評選為仲裁、建筑及訴訟領域的思想領袖。他在新加坡上訴法院“PGN 訴 CRW [2015] SGCA 30”一案中任首席律師,該案在建筑法領域引起巨大反響,被評為2016年《全球仲裁評論(GAR)》的最重要報告判決亞軍。

他目前是國際律師協(xié)會(IBA)仲裁專業(yè)委員會副主席以及亞太區(qū)域仲裁組織 (APRAG)副主席,同時出任泰國仲裁中心(THAC)國際顧問委員會主席,文萊達魯薩蘭仲裁協(xié)會(AABD)主席,印度尼西亞國家仲裁委員會(BANI)顧問管理委員會成員等機構職務。2020年,他受聘成為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委員。

(一)出身于文萊華裔家庭

毛曉飛:請問你在哪里長大?

王宇清:我生于文萊最古老(歷經(jīng)五代)的一個華裔家庭,15歲時去英國上寄宿學校,在英國謝菲爾德大學讀了法律本科,后來在倫敦瑪麗女王大學讀了法學碩士和博士。

毛曉飛: 你為何選擇學習法律并以此為職業(yè)? 

王宇清: 我上學的時候就喜歡辯論,而且一直對世界上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感興趣。幾年前,我還驚喜地發(fā)現(xiàn),我的祖輩中也有人當過法官。

毛曉飛:請問你首次接觸國際仲裁是什么時候,是作為仲裁律師還是仲裁員?

王宇清:我進入仲裁領域是有幸得到邁克爾-科爾爵士(Sir Michael Kerr)- 英國倫敦國際仲裁院首任院長,內(nèi)維爾-托馬斯御用大律師(Neville Thomas QC)和印度尼西亞的普里亞特納-阿卜杜拉賽德教授(Prof.Priyatna Abdurrasyid)的指點。他們給了我很多寶貴的意見和建議,告訴我作為仲裁員和仲裁律師應該做些什么,最重要的是,他們教會我始終保持謙遜,永遠不要低估對手,不要預測未來,而且應該把正義看得比嚴格的法律原則更為重要。

毛曉飛:在不違反保密規(guī)定的情況下,能否給我們分享一些你辦理國際仲裁案件的經(jīng)歷?

王宇清:我曾經(jīng)擔任一家中國公司的國際仲裁案件的代理律師,當時已有兩家大型的國際律師事務所和一位英國御用大律師建議中國當事人不要提起仲裁,而是通過支付大約 5000萬美元來達成和解。我研究了案情,覺得這個案子有很好的理由獲勝。隨后,我?guī)ьI其中一家國際律師事務所成功地提出了超過4億美元的反請求,最終中國當事人反而獲得 3億多美元的和解金。

另外還有一個案子是印尼國家天然氣公司(PGN)來我咨詢?nèi)绾我宰罴逊绞教幚韺ζ涔咎岢龅囊粋€索賠案件。此前已經(jīng)有三家律師事務所和一位英國御用大律師研究過案情,建議公司和解并支付賠償金。我在 24 小時內(nèi)做出的決定是,處理此案的唯一辦法是采用一種非正統(tǒng)的方法,即攻擊 1999 年版《國際承包工程合同(FIDIC)》的標準合同條款。新加坡上訴法院在早期的“CRW訴PGN [2011] SGCA 33”案中支持了我的立場,認為 FIDIC標準格式條款的起草存在問題,引發(fā) FIDIC 隨即發(fā)布了一份《緊急指導備忘錄》,重新起草部分標準合同條款。 

(二)多法域的國際仲裁經(jīng)驗

毛曉飛:你是一位英國御用大律師,同時又在世界多家學府教授大陸法,還發(fā)表了很多相關的文章。在涉及多個法域的國際仲裁案件中,你往往會被指定為首席仲裁員,是否可以分享一下處理不同司法管轄區(qū)的國際仲裁案件的經(jīng)驗? 

王宇清:來自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的仲裁律師和仲裁員在不同層面上經(jīng)常會發(fā)生“文明的沖突”。這不僅限于對大陸法系中成文法的解釋和普通法系中最高法院判決有約束力的先例原則之間的基本差異,而且更深層次的是在這兩種法律體系下成長各自成長起來的法律人之間的差異。一個法律傳統(tǒng)總是受到當?shù)卣?、?jīng)濟和社會力量的影響,相應的法律人對程序規(guī)則的理解與期待也可能大相徑庭。缺乏多法域的法律知識與經(jīng)驗的仲裁員和律師可能會缺乏平衡觀點的能力,傾向于對程序規(guī)則和證據(jù)處理有著自己的固有看法。他的正義感在很大程度上就只受單一法律體系的影響。在實踐中,我作為首席仲裁員傾向于在仲裁初期召集案件管理會議,與代理律師討論他們對仲裁程序的預期,鼓勵采用中立的證據(jù)規(guī)則,譬如《國際律師協(xié)會國際仲裁取證規(guī)則(2020 年)》。

毛曉飛:作為代理律師,你在不同司法管轄區(qū)處理仲裁案件的做法有何不同?

王宇清:作為普通法系背景的大律師,我從15年前就開始熟悉并了解大陸法。我想,不論身處哪個司法管轄區(qū),代理律師的起點與終極目標都是一致的,那就是要抓住仲裁員的心,但在具體如何實現(xiàn)這一目標方面卻存在巨大差異。代理律師首先要掌握事實,然后要會將正確的法律原則應用到案件中,同時制定良好的案件策略。普通法系背景的仲裁員往往要求對證人進行更多的交叉詢問,而大陸法系背景的仲裁員通常更喜歡對關鍵文件和法律原則的適用采取更嚴謹?shù)膶W術態(tài)度。我自己會根據(jù)每個司法管轄區(qū)的不同特點來處理仲裁案件。

(三) 新加坡法院在判決書中公開仲裁員姓名不妥

毛曉飛:我注意到,新加坡法院傾向于在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判決書中公開作出仲裁裁決的仲裁員姓名,如近期的“CEF 訴 CEH [2022] SGCA 54 ”等案。你認為,法院這種做法是否可能違反仲裁的保密性原則?

王宇清:我認為是的,因為披露仲裁律師或是仲裁員的姓名可能會讓非仲裁參與方猜到仲裁當事人(如公司)的名稱,這可能引起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價下跌。早在 “CRW訴PGN [2011] SGCA 33” 案中,新加坡法院就已展現(xiàn)出這種傾向。無論法院是同意還是不同意仲裁庭的裁決,都可能公布仲裁員的姓名。特別是,當法院對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的多數(shù)裁決意見提出質(zhì)疑時,這種傾向更為明顯。

毛曉飛:在法院審查仲裁庭損害賠償認定時,新加坡法院與印度尼西亞法院的做法似乎有所區(qū)別,你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王宇清:眾所周知,不論是新加坡法院還是印度尼西亞法院對于仲裁員如何處理案件基本采取不干預的態(tài)度,一般情況下不會干涉仲裁員做出的仲裁裁決。然而,近年來,新加坡法院的判決似乎呈現(xiàn)出這樣一種趨勢,即以仲裁庭錯誤地損失量化認定為由而撤銷仲裁裁決。例如,新加坡上訴法院在 “CEF v CEH [2022] SGCA 54” 案中部分撤銷了涉及馬來西亞一家鋼廠的國際商會(ICC)的仲裁裁決,理由是仲裁庭對損害證明采取了“靈活的方法”。法院認為是違反了正當程序(Due Process)。

印度尼西亞法院則傾向于根據(jù)印尼的法律來審查當事人的撤裁申請,法院不太可能在損失量化的問題上與仲裁員的意見相左,因為印尼的法律屬于大陸法系,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可以適用大陸法系中的誠信原則與公平原則,而普通法系的法院傾向于二元結果(輸或贏),因此不希望仲裁員對損害賠償采取靈活的認定方法。

(四)亞洲國家與地區(qū)的仲裁合作之路

毛曉飛:亞洲地區(qū)既有大陸法系國家,也有普通法系國家。你在亞太區(qū)域仲裁組織(APRAG)和國際仲裁員協(xié)會(RAIF)以及國際律師協(xié)會(IBA)等組織中擔任了十多年的領導職務,對仲裁機構十分熟悉,那么中國企業(yè)在選擇亞洲的仲裁機構以及仲裁員時,你認為應當如何考慮? 

王宇清:一般來說,大陸法系的亞洲國家,如中國、印度尼西亞、日本、韓國和泰國之間的法律文化背景和法律思維沒有太大沖突。同樣,英美法系的亞洲國家,如印度和新加坡之間的法律文化背景和法律思維也大同小異。只有當來自某一特定法域的國家或地區(qū)的仲裁員被指定為獨任仲裁員,而他沒有處理其他法域的特殊法律問題的經(jīng)驗時,才會出現(xiàn)問題。

中國企業(yè)經(jīng)常是“一帶一路”項目中的合同一方,因此合同相對人很可能不會愿意選擇在中國進行仲裁。同樣地,中國企業(yè)也不會選擇在合同相對方所在國或所屬國的國家或地區(qū)進行仲裁。我覺得,對于中國企業(yè)的法務來說,盡量不要被仲裁機構那些表面的宣傳所吸引,而是要仔細查閱每個機構指定仲裁員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然后決定候選機構是否符合企業(yè)的需求。事實上,我在研究各仲裁機構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時發(fā)現(xiàn),仲裁機構在當事人未選定仲裁員的情況下,在指定仲裁員方面都有一定傾向性。例如,印度尼西亞國家仲裁委員會(BANI)傾向于指定印度尼西亞籍的法律人士(大陸法系);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傾向于指定中國籍的法律人士(大陸法系);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愿意指定英國籍和美國籍的法律人士(普通法系)。因此,一些比較知情的企業(yè)法務在簽訂適用大陸法國家法律的合同時更為愿意約定仲裁地在新加坡的國際商會(ICC)的仲裁條款,因為不論從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之間的平衡,還是根據(jù)案情指定合適仲裁員的情況來看,國際商會(ICC)被認為是最中立的機構。

(作者: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所國別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員 毛曉飛)

編輯:薛金麗